关于英国人权法案(1998)第3条公共机关规定的相关研究——英国法院是否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力
英国人权法案第三条要求法院在议会立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不一致的情况下抛弃议会立法的立法意图.这一条随后被认为是赋予了法院高于司法解释权的法律修改权,已经超越了他们的宪法权利.然而,在三权分立的政体之下,司法、立法与执法很难做到真正的分离,它们之间的分立只是相对而言的.而法院对于法条的解读和使用也需要严格依据法条来进行,不享有随意变动法条本意的权力,而真正的法律修改权依然属于议会.
人权法案、法院、司法解释、宪法权力
D91;D90
2015-08-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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