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70.2021.10.017
制作参与和媒体宣推:电影的互联网企业介入及其票房表现
消费升级对国内文化产业提出"扩容"与"提质"的双重要求,而文化科技融合是促进发展文化产业的可行途径.随着大数据、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互联网企业也将助力我国文化产业成长.电影市场是我国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借助电影票房数据研究发现,互联网企业参与制作和新媒体宣传可以提升电影市场表现.这说明依托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互联网企业能够助力实现我国影视文化产业消费升级.
文化产业;人工智能;互联网;大数据;电影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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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人工智能、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研究";山东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重大研究项目"版权保护与版权产业发展研究"
2021-12-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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