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70.2016.07.027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权案探析
《非诚勿扰》节目名称侵权争议涉及商标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如何判断商品/服务的相同或类似.具体到该案中,需要讨论的问题可一分为二,即:当事人双方提供的服务是否相同;或者服务虽不相同,但存在着类似,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电视台播出的《非诚勿扰》节目属于商标注册分类表中的文体活动范畴,旨在满足人们娱乐、消遣或文娱活动的需要,而案件原告“非诚勿扰”注册的服务类别性质为各种私人订制服务,因此,《非诚勿扰》节目与“非诚勿扰”婚恋服务并不属于同类服务.再从标识的显著性、公众在购买服务时会运用的注意力以及原告产品线延伸的可能性事三项要素综合判断,相关公众在《非诚勿扰》电视节目与“非诚勿扰”婚恋服务之间发生误认的可能性较小,不足以支持“服务类似而容易导致混淆”的结论.
非诚勿扰、商标侵权、商品相同性、服务相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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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P3;TN9
2016-08-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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