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7-8770.2004.04.016
再现"媒介真实"--"真实再现"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电视作为一种技术手段,确实具有"再现现实"的性质,但它绝不是现实的原貌,而是现实与非现实辩证的统一.电视纪录片中的现实,主要是通过我们的视觉器官去"观察"的现实,实际生活中我们对于各种各样生活的体验则是一般意义上的"体验的现实",二者之间存在着差异.电视纪实类栏目、电视纪录片某种程度上是编导的主观反映,具有主观规定性.但我们必须承认,根据一定主观意识截取的部分,仍然要受到包含这部分外界全体法则的控制.这就是电视纪实类栏目、电视纪录片中"真实再现"得以生存的原因."真实再现"并非是对于"真实"的"再现",而是对于已经消失在镜头前的"真实"提供历史的"可能性".
"真实再现"、"媒介真实"、"体验真实"
G2(信息与知识传播)
2006-09-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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