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6783/j.cnki.nwnus.2020.06.004
论民法典形式意义与实质意义上的担保物权——形式与实质担保物权冲击下的物权法体系
民法典是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逻辑体系必须严格遵守形式,也就是“形而上”的产物.因此,凡是民法法典化的国家,所有不符合这种外在形式逻辑的东西都用特别法来解决.但我国却将其统统在民法典中予以规定,从内容上“溢出”了物权体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对世性和排他性,对物权法体系造成了冲击.另外,将一些本来属于合同性质的债权作为担保物权来对待,这样从实质意义上对物权法体系造成损害.在这种双重的夹击之下,物权的基本概念、基本效力和基本原则及规范体系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和破坏.这一问题应该在未来民法典的解释和实施中予以足够的重视.
民法典、担保物权、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动产抵押、公示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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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1(民法)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
2020-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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