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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中的受让人保护——以债权善意取得为中心

引用
在债权让与场合,交易本身催生了较为强烈的债权表征的需要.如果债务人有意地制造了债权存在的假象,从而具有较为严重的过错,而受让人对此给予信任,支付对价并完成受让行为,且这种行为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即具有信赖合理性,在这种情况下,受让人即可取得本不存在的债权,从而实现对受让人的保护.

债权让与、债权表象、债务人的可归责性、受让人的合理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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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3(中国法律)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法中不确定概念的具体化研究"09BFX0026;西北师范大学三期二批"知识与科技创新工程"项目NWNU-KJCXGC-SK0302-19;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

2013-0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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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1-9162

62-1086/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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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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