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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5.02

土地征收中被征地农民确认程序研究

引用
土地征收权是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强制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国家权力.征收行为符合法定的公益目的与足额补偿的限制条件,被征收者就应当服从.国务院关于“农民对征地决定和征地补偿的确认材料作为征地报批必备材料”的规定,不仅在理论上与征收权的基本属性存在冲突,同时也缺乏实践上的可能性.这样的程序设置表面上有利于农民权利,但在实践中不但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反而影响了行政效率,导致了“农民确认”程序存在一定缺陷.因此,对“农民确认”程序要进一步完善,加入听证程序,增加争议判断机制,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相关表述,补充相关内容,以达到真正保护被征地农民知情权、财产权等合法权利.

土地征收、征收程序、征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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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5.2(中国农业经济)

2017-1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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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009-9107

61-1376/C

17

2017,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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