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968/j.cnki.1009-9107.2017.04.04
农村土地 "三权分置"下的承包合同研究
在现行法中,承包合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的依据.由于不同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定位不同,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中的承包合同在主体、客体、内容及订立程序等方面存在重大区别.在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的背景下,承包合同应当被明确为土地承包权的取得依据,是农户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实现途径,土地承包权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设立.承包合同的制度设计主要包括法律适用、规范内容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承包合同不能适用《合同法》,应当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规范,从而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是承包合同的主体,规定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和内容,明确农户消亡是承包合同消灭的原因之一.在其他方式承包中,承包合同没有必要存在.家庭承包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划拨方式,将土地经营权给予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四荒"土地经营权,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出让方式给予土地经营权人.
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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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01.1;D922.32(农业经济理论)
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16SFB5028;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大北农教育基金"资助项目241500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2017W002
201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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