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断司法救济的村民自治——以村委会选举权为视角
不同的法院对村民委员会选举名单纠纷案件存在受理与不予受理两种做法,但根据我国现行的制定法,法院不存在受理此类案件的依据.村民自治阻断司法救济有其历史原因和意义.立法机关未将村民委员会选举权纳入司法救济可能出于保护村民自治权的考虑,但村民自治权是法律赋予的,有其自治边界.由于当前农村社会已经发生巨大变革,加上基层政府的不当干预,村委会的角色功能发生错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是解决现实问题的需要,司法介入村民自治并不会侵蚀村民的自治权.通过对政治权利内涵的拓展和村民自治边界的明晰化,司法介入存在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可能性.
司法救济、村民委员会、选民资格、自治、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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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5.1;DF22(中国农业经济)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1AZD020
2015-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41-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