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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保障性住房有保障

引用
@@ 尽管保障性住房供给功效如此显著,且其大大有别于计划经济年代的福利性公房,即不同于"公共经济学"中的纯公共产品等优势及特性,但是,由于其仍具一定成份的福利性,又属公有或混和所有,是非排他的,而且消费又具竞争和私益等特性,故其应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即混合公共产品).由此,也就必然存在这样一种逻辑关系:在一定范围与程度上,保障性住房供给可能或必将呈现出与其他公共产品供给同样或类似的失灵问题.

保障性、住房、混合公共产品、公共产品供给、福利性、准公共产品、公共经济学、纯公共产品、逻辑关系、计划经济、优势、消费、问题、竞争、混和、功效、公房、成份

F8 ;G72

2010-08-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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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458/G2

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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