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的刑事责任主体资格审视
现行刑法主体概念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主体规制的缺位, 无形中增加了人们对于智能风险的恐惧.当下, 各部门法在人工智能领域的探索已显雏形, 刑事法的规制却略显保守.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与自然人的相似程度比动物、单位更高, 包含法律设定主体的本质要素——理性, 并具备侵犯法益的可能性, 从而增强了赋予其刑事责任主体地位的必要性;从刑法内部构成的教义学层面分析, 类人型人工智能实体具备刑法上的认知控制能力及受刑能力, 能够成为刑事责任主体, 以预防智能犯罪, 遵从刑事责任主体基本内涵的统一性与罪责自负原则.
人工智能、类人型人工智能、刑法、刑事风险、刑事责任、刑事主体、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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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4.3(中国法律)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17ZDA131
2019-05-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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