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45X.2011.03.012
论胎儿的法律人格及利益保护
分析了法律人格和民事权力能力的本质,对国外和中国台湾地区民法给予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经验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认为中国法律以出生为标准确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致使胎儿没有民事权利能力;基于保护胎儿利益的现实需要,结合国中民事立法的现状,提出中国对胎儿民事权利能力的立法建设应赋予胎儿一定的民事主体资格.
胎儿法律人格、民事权利能力、准法律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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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2.7(中国法律)
西藏民族学院基金项目09MYY05
2011-08-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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