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8-245X.2005.04.013
论我国大学生基本权益的构成
基本权益又被分为基本权利和基本利益.以<高等教育法>第4条、第5条为依据,将大学生基本权利界定为:大学生应享有的被培养成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中高级专门人才的能力和资格;大学生基本利益即国家为培养大学生成长,提供给每个大学生的物质条件,并就此进行了探讨.认为高校近年来扩招,学生数量剧增,高等教育立法机构应及时制定相关教育法规并监督有关单位执行,以保障大学生利益的实现.
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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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81;G64(马克思主义的学习和研究)
2006-03-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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