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读为"演绎"的"同人" ——对著作权法既有释义的反证
我国同人文化正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同人作品从形式和创作上都更加纷繁复杂,同人文化意识也逐渐向主流文化渗透.出于种种原因,同人作品常为主流文化圈所诟病,对其存在合理性的普遍质疑,同时忽视了对于这一类型作品的各项权利规制.本文在总结了我国同人作品现状之后,运用反证法,将同人作品的实际情况与"演绎作品"这一既有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发现无论是理论学界还是著作权法条例中,其给出的"演绎作品"释义都无法真正指代同人作品.最后在法学、媒介经济学双重视角下,归纳出同人作品的核心概念,并为其框定了三重判定标准:关联性、创造性和新作品.
同人作品、演绎作品、版权、著作权、表达权
G239.2(出版事业)
首都师范大学实验室开放基金2016-2017
2016-11-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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