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立法程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的立法实践中,立法的动议、诉求的表达、利益的交涉以及表决的运行等众多环节不得不游离于正式规则.我国现行立法程序的参与性有待加强,法案的审议几乎停留 "泛泛而议"的层面,审议的时间极为有限.我国立法程序未建立强制性的立法信息提供机制,未设定相关人向立法机关提供准确信息的义务,缺乏质证机制.
立法程序、规范性、参与性、信息提供机制
D927(中国法律)
2010-02-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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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程序、规范性、参与性、信息提供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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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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