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原则

引用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尽量促成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受害小股东也应行使公司法赋予自己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以及平等权等,与大股东充分协商,协调解决纠纷.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在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期限的股东.法院还必须审查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大股东是否有违背诚信义务压榨小股东,大股东的多数表决是否出于善意.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基本原则

D922.29(中国法律)

2011-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180-180

相关文献
评论
暂无封面信息
查看本期封面目录

文艺生活·文海艺苑

1005-5312

43-1143/I

2010,(11)

相关作者
相关机构

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平台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 许可证号:0108284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总)网出证(京)字096号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

举报专区:https://www.12377.cn/

客服邮箱:op@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