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应本着自力救济优先的原则,尽量促成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受害小股东也应行使公司法赋予自己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以及平等权等,与大股东充分协商,协调解决纠纷.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在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期限的股东.法院还必须审查公司是否陷入僵局、大股东是否有违背诚信义务压榨小股东,大股东的多数表决是否出于善意.
公司僵局、司法解散、基本原则
D922.29(中国法律)
2011-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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