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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格律”考辨

引用
“格律”一词至迟于万岁通天元年(696)由“格”“律”合并而成,初指“法律”,后引申为“宗教的戒律”“诗书画等艺术的形式规范、技巧”“诗书画等艺术的格调气韵”等义,有时也作为“格律诗”简称,这是唐人及后世接受的主流观念.高仲武、白居易等少数人予以解构,早至至德二载(757)以前,晚至贞元四年(788)左右,已有人复将“格律”分作“格”“律”解,“格”指“古体诗”或“格调气韵”,“律”指“律诗”或“形式规范”.诗赋“格”类著作以“格”“式”命名是永隆二年(681)科举诏之后的事.宝历元年(825)年是白居易“格律”观的分水岭,在此之前其认识与世人大致相同,此后始将非律诗统呼为格诗,与律诗对举.

格律、诗格、举格、格诗、律诗

2018-12-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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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评论

0511-4683

11-1037/I

2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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