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杂剧中的”次本”
<录鬼簿>及<续编>中著录元杂剧作品时所注明的”次本”,非如王国维所说为续写本,亦非孙楷第所说为”摩本”,而是一个佛教术语,其本来意义是仅次于足本的略本,杂剧借来用为改编本.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东窗事犯>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重新进行了甄别,并提出,元杂剧存在一个原创与改编的关系问题.
元杂剧、著作权问题、作品、改编本、佛教术语、录鬼簿、著录、甄别、原创、写本
I23(戏剧文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21
元杂剧、著作权问题、作品、改编本、佛教术语、录鬼簿、著录、甄别、原创、写本
I23(戏剧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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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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