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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杂剧中的”次本”

引用
<录鬼簿>及<续编>中著录元杂剧作品时所注明的”次本”,非如王国维所说为续写本,亦非孙楷第所说为”摩本”,而是一个佛教术语,其本来意义是仅次于足本的略本,杂剧借来用为改编本.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东窗事犯>等作品的著作权问题重新进行了甄别,并提出,元杂剧存在一个原创与改编的关系问题.

元杂剧、著作权问题、作品、改编本、佛教术语、录鬼簿、著录、甄别、原创、写本

I23(戏剧文学)

2007-07-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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