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在舞蹈作品上的适用
本文从著作权归属的一般原则的构成要素出发,分析了法学和舞蹈学对舞蹈作品界定的差异,以及该差异在评价创作行为对不同定义的舞蹈作品独创性的贡献程度时的影响和作者类别,提出了对舞蹈作品进行法律上重构的建议.
近年来涉及舞蹈作品的著作权纠纷频发.在这些纠纷中,认定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是首要前提.由于《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对此已作专门规定,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似乎容易解决.但是,将抽象的法律条文适用于丰富多彩、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中时,情况并非如此.如舞剧《大梦敦煌》著作权纠纷案诉争9年才落定;皮影舞蹈《俏夕阳》著作权纠纷案历时7年才终审.
著作权归属、舞蹈作品、一般原则
D923.41;J704;G231
2016-05-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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