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11-4721.2017.04.004
"以法为治"与近世儒家的治道传统
近世儒家把握到了政治社会演变的强烈法度化特征,提出"以法为治"的典型概括.他们熟用的"法"、"法度"等概念涵盖了礼乐政刑、纪纲法度.法被视为基于天理人情的体现公共实践理性的规则集群,并依据文明演进经验衍生出了一套法史观,以三代之法与后世之法的张力显示出传统根基上的因承损益机理.而基于礼与政刑的辨析,叶适等人为礼乐优先的儒家法传统强化了社会理论的阐释维度,推进了社会秩序与政刑之治的反思.依据治人与治法的关系,近世儒家还更新了对于政治类型的理论概括,承认"以法为治"、"以法为定"的客观性,从礼法与共治双重主体意义上强调治人的积极性,警惕"任法"模式的偏颇.这种法度中心、礼法本位的儒家治道论,追求一种优良的法治型态,为我们重新理解中华法系的法治资源提供了重要视角,也有益于清理现代国人片面理解法治而产生的迷思.
"以法为治"、纪纲法度、近世儒家、治道、"任法"
J29;D6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中国治道传统中的公共理念及其现代转换研究"15BZZ016
2017-08-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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