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0511-4721.2015.05.003
试论老子之“善”
作为一个概念,老子“善”是对利物不争、不分疏万物、超越形名制度等行为及其结果的价值判断.在具有伦理判断的名词“善”或“善者”中,老子明确界定“善”是像水一样利物不争的属性,具体包括治理者对敌对方的果而不强、不分化万物、超越形名等行为,此为老子“善”之首义.形容词“善”之工巧高明的含义表明了治理者利物不争、不与万物对峙、超越形名等行为的对象性特点,使主体获得难以用理性说明的幽玄神秘的境界,此为老子“善”之独特性.工巧高明的行为亦具有伦理价值判断意味,老子“善”的独特性相通于“善”之首义.“善”亦可作副词“善于”讲,修饰治理者利物不争的行为.“善”还可作动词,具有以之为善、推崇看重之意,围绕的仍是治理者不分化万物、利物不争之行为原则.“善”是对道或接近道之利物不争等行为及结果的价值判断,亦是对德之一即玄德的颂赞,体现了老子的价值观.
老子、善、利物不争、幽玄、无为
B82;R1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早期道家精神体验与心灵世界之研究”14BZX118;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创新项目2012-CXTD-13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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