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511-4721.2014.03.007

晚清民国庭审中的女性——以龙泉司法档案供词、笔录为中心的研究

引用
诉讼档案中女性当事人的供词和笔录,记录了她们在公堂法庭之上的言词.这些档案的意义首先在于,它们说明女性自己站在了公堂法庭之上,直接面对知县、法官以及对方,并发声说话.但这并不意味着,供词和笔录如实记录了女性当事人真实的语言和诉求.一方面,这些文字在记录过程中不免有记录者的选择、修饰、隐晦甚至篡改.另一方面,尽管男女平等是中华民国法律和诉讼程序改革的原则之一,但更加专业化的司法程序、法律语言,使男权以微妙的形式继续潜藏于诉讼过程中,由此导致女性在法庭上可能处于另一种强势话语的威胁之下,而无法表达和坚持自己的诉求.

清代公堂、民国庭审制度、龙泉档案、女性、庭审、供词、笔录

G12;G09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民国地方司法实践与社会变迁研究”10BZS032;浙江省社科规划课题《清代以来浙南山区的宗族:观念、惯例和司法——以民国龙泉地方法院档案为中心的研究》09CGLS001Z;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龙泉司法档案整理与研究”13&ZD151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7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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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0511-4721

37-1101/C

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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