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0511-4721.2013.06.017

民法容忍义务哲学意蕴考

引用
容忍义务系指对他人所致合理正当限度内微额不利益或不便原本有权提出异议,但此时却以不作为方式予以忍受以确保他人获取利益之拘束力.容忍义务浓缩了人类诸多真善美因子,就其哲学意蕴而言,体现了恻隐、怜悯和同情等儒家“性善”论,即“四心”、“四德”和“理义”;诠释了“自由”与“宽容”等自由秩序论,即容忍政府行为、秩序规则、社会文明进步结果及物质不平等;印证了“克己”、“自我牺牲”、“合理仁爱”等功利主义论,即“自我牺牲”必须增加他人及社会幸福总量并义务人获得相应利益补偿;契合了界区性与相互性等产权经济论,即或禁止权利人为一定行为,或容忍权利人为一定行为.

容忍义务、儒家性善论、自由秩序、功利主义、产权

D92;D9

2016-01-1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8页

153-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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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史哲

0511-4721

37-1101/C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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