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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认定研究

引用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认定问题是家庭医生制度发展的关键,将直接影响服务合同的性质、主体的权责义以及责任承担的界定.以英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制”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主导制”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主体认定模式,对我国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应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为辅助”,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主体认定模式,并以立法方式规定签约主体的权责义.

主体认定、家庭医生、服务合同、政府主导制、市场主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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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重点项目“我省医事行为伦理调整与法律救济”L15AFX001;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课题“基于电子病历的医疗纠纷实证研究”YF18-Y12;大连市法学会研究课题“医院治理现代化的卫生法治研究”DLFH2018B003

2019-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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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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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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