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价格多方谈判主体及其事权划分研究
通过对药品价格多方谈判政策实施现状的阐述,提出谈判主体事权划分的意义及原则,并具体划分了四个谈判主体——政府、医保、医疗机构(专家)和药品生产企业在谈判过程中的事权.
药品价格谈判、谈判主体、事权划分
R95(药事组织)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基于贫困慢性病患者药品福利效应提升的卫生精准扶贫政策优化研究"71673148;教育部人力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基于HRQOL的国家基本药物福利效应提升研究"15YJA630060;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取消药品政府定价政策背景下江苏省药品福利效应的动态演化与提升机制研究"15GLB014
2017-04-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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