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法人主体地位提高卫生院管理水平--乡镇卫生院绩效管理研究报告(二)
一、采取“两步走”的方式调整现行的补偿政策<br> 财社〔2009〕66号文件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补偿的核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简而言之,是以“核定收支”作为核定补偿的依据。本次调研显示,这项政策存在以下缺陷:一是这项政策的基本特点是“多做少补”、干多干少一个样,挫伤了乡镇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的积极性;二是用医疗收入和公共卫生经费冲抵人员经费,本次调查的13个县有12个县的人员经费没有足额补助(见前文表7),有1个县人员经费补助为零;三是“超收返还”和“超支不补”的规定折射了超收和超支已经成为一种常态,这种常态彻底动摇了“核定收支”的严肃性。
法人主体、地位、卫生院管理、乡镇卫生院、绩效管理、人员经费、经常性支出、补偿政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收入、医疗服务、卫生经费、收支、基本特点、超支、超收、差额部分、补助、严肃性、性补偿
R197.62(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4-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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