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12.10.008
职业病鉴定的正当化修复——基于《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展开
新的《职业病防治法》并未对职业病鉴定制度进行大幅修改,职业病鉴定权力设置不合理的情况仍然存在,容易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应当对其进行正当化修复.从性质上分析,职业病鉴定具有复合性和可分性,可以将其拆分为医学上的“临床诊断”和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因此,可以通过目的解释的方法,对“诊断”、“鉴定”进行限缩解释,在保持现行《职业病防治法》不变化的情况下,推行一种“诊鉴分离”之职业病鉴定模式.
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鉴定、诊鉴分离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3-01-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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