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11.07.001
"核定收支"不应该成为核定补偿的依据——论乡镇卫生院补偿制度
@@ <关于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财社[2009]66号)对乡镇卫生院经常性补偿的核定办法是这样规定的:"对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差额部分由政府在预算中足额安排."简而言之,是以"核定收支"作为核定补偿的依据.实践证明,这一规定存在着严重的缺陷,必须及时调整.
收支、补偿制度、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投入政策、经常性支出、政府、差额部分、性补偿、证明、预算、收入、实践、缺陷、基层、安排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1-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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