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11.05.008
试论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成立
惩罚性赔偿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弥补了现行药品侵权救济的不足,为药品责任体系所用,意义重大.但是药品侵权事件因侵权对象的双重性、侵害状态的复杂性及侵权关系的不易确定,惩罚性赔偿责任认定的构成要件需要特别规定.本文对此展开分析,探讨药品侵权事件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具体主观、客观构成要件.
药品侵权、惩罚性赔偿责任、构成要件
R95(药事组织)
2011-09-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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