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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778.2010.07.011

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问题探析

引用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当前处理医疗纠纷的主要依据.但两部法规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的规定在法律性质上有含混、证据能力上有瑕疵,造成在民事诉讼运用中的障碍和混乱,甚至导致社会大众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普遍缺乏信任,其公正性、权威性地位遭到动摇,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大多成为具有杠杆作用的关键证据,鉴定只涉及事实问题,鉴定结论是对争议事实从专业的角度作出评估,不对争议问题作出裁判,从而不具有裁判的性质,为一般证据.我们在肯定科学证据的重要性的同时,不应该回避科学证据的局限性,必须对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这一证据形式有一个客观的认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鉴定结论、诉讼证据、法律性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科学证据、证据形式、证据能力、争议问题、医疗纠纷、事实问题、民事诉讼、杠杆作用、裁判、权威性、前处理、局限性、公正性、障碍、信任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10-09-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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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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