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08.10.005
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
参合主体资格的界定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立法的基础性问题,但对参合主体的范围,现有政策文件表述并不明确,各地立法也有所不同.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明确了界定参合主体资格的原则,认为以当地农村户籍为标准对参与主体范围进行界定是当前立法最妥当的选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主体、资格
R197(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浙江省教育厅重点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法律规制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编号200161517
2008-11-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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