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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778.2007.11.035

宁波市出台卫生经济补助新政策

引用
@@ 一、关于社区卫生 《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明确,县(市、区)财政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人员经费,按每万服务人口配备3人的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其他在编人员养老、失业、医疗(含退休人员)、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用(以下简称五项保险)给予全额补助;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每年每服务人口(包括外来人员)不低于20元的标准投入,其中市财政按每年每服务人口5元(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和余姚市欠发达地区8元)的标准设立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根据绩效考核结果予以补助;市财政每年安排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经费1000万元,县(市、区)财政给予相应配套,重点用于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内涵建设及扶持欠发达乡镇应建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运行.

宁波市、卫生经济、补助、社区卫生服务、卫生服务机构、公共卫生、外来人员、农村社区、专项经费、财政、人的标准、卫生服务中心、人口、内涵建设、卫生服务站、欠发达乡镇、欠发达地区、退休人员、实施意见、人员经费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7-12-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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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20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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