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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778.2007.04.024

试析"举证责任倒置"

引用
@@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全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逐年上升.为完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加大对患者的保护力度,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详细规定了医疗事故的概念、鉴定程序以及患者的权利保护、损害赔偿标准等.同年4月1日起实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要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在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法理依据,主要是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和信息不对称,导致患方举证困难.但是不可否认,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不仅对医疗机构不公平,而且可能阻碍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最终损害全体患者的利益.因此,必须合理分配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学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举证责任倒置、医疗行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患双方、侵权诉讼、患者、最高人民法院、医学科学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医疗服务质量、纠纷处理机制、和谐医患关系、信息不对称、地位不平等、医疗机构、损害、诉讼证据、社会经济、权利保护、赔偿标准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7-05-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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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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