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07.03.009
乡镇卫生院法律性质的探讨
@@ 乡镇卫生院的设立与运作主要是通过政策和部门规章来加以规范的,但是由于政策的原则性、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层次低等原因,乡镇卫生院作为公益性、非营利性的卫生事业单位的法律性质,在实践中并没有被强制性贯彻;相反,在我国特有国情下,卫生院的法律性质长期被忽略,并由此造成一系列问题,如卫生院与政府的权责不清,卫生院的自主发展受阻、内部建设滞后等.因此,为使乡镇卫生院在改革中良性发展,必须通过制定乡镇卫生院组织法以明确其法律性质.
乡镇卫生院、法律性质、部门规章、卫生事业单位、法律效力层次、自主发展、政策、内部建设、非营利性、组织法、强制性、公益性、滞后、政府、实践、国情、规范、改革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世界银行卫生Ⅷ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05BFX027;英国赠款项目DFID-OR-SX-06
2007-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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