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4-7778.2006.07.004

从医改之争看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

引用
在健康的市场环境中,只要政府加强监管,营利机构提供公共服务并不一定会导致行业暴利,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引起的对消费者的伤害也会大大减少;只要政府最后"兜底",市场所带来的社会不公也会得到相当程度的弥补.所以,对于可以利用市场机制实现高效运营目标的公共服务,营利机构可以作为提供主体之一.

医改、公共服务、提供主体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6-08-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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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20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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