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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4-7778.2005.09.027

非营利性医院医疗服务收费探讨

引用
@@ 一、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制定的原则 目前,国家对非营利性医院实行比较灵活的医疗收费政策.主要包括:对医疗单位应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诊治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后医疗条件好的医疗单位,医疗收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住院费分等级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对集体和私营的医疗单位,收费标准可适当放宽;实行特约和挂牌门诊的,可根据各地情况,采取不同的收费标准.同时还提出:调整收费标准偏低的技术性劳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医用商品价格变动较大时,医疗收费标准应适时调整;根据不同的设施条件、医疗技术,医疗收费标准要拉开档次;专家门诊及根据病人的特殊要求开展的各种优质医疗服务项目,其收费可适当提高;部分城市大医院在完成正常医疗任务的前提下,可建立特诊室,配备高水平医护人员,提供高质量服务,实行与之相适应的高收费.[1]

营利性医院、收费标准、医疗单位、医疗服务项目、高质量服务、专家门诊、医疗条件、医疗技术、医护人员、收费政策、适时调整、劳务项目、拉开档次、价格制定、价格变动、部分城市、住院费、新仪器、新设备、高收费

R19(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5-10-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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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经济研究

1004-7778

33-1056/F

20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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