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02.12.031
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几点思考
@@ 一、关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法律许可
<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三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制剂的法律许可,<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只规定了医院配制制剂品种的文号许可,而对医疗机构存在的药品采购、经营、使用等活动却未建立相应的法律许可制度.同时,对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均分别要求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市场准入制度.这样,一是管理相对人法律地位不平等;二是对医疗机构药品监管的法律支持力度不够;三是医疗机构的药品经营使用权缺乏法律认可;四是一旦医疗机构在药品经营上出现违法行为时,也追究无据.因此,应考虑建立与完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使用的法律许可制度.
医疗机构制剂、药品经营企业、法律许可制度、经营使用、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企业、市场准入制度、征求意见稿、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建立与完善、管理相对人、地位不平等、制剂品种、支持力度、药品监管、药品采购、违法行为、实施办法、分别要求
R954(药事组织)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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