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7778.2002.11.029
防范医疗赔偿风险的财务对策
@@ 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的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从此确立了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一改过去医疗纠纷诉讼中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大大增加了医院一方的举证责任.
医疗赔偿、风险、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医疗行为、民事诉讼、医疗侵权纠纷、医疗纠纷诉讼、因果关系、医疗机构、医疗过错、损害结果、诉讼证据、司法解释、侵权诉讼、举证规则、医院
R197.3;F235(保健组织与事业(卫生事业管理))
2005-09-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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