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2.05.018
公共利益的独立性研究
公共利益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基础和源泉,也是公权力合法化的基础。在现代社会,公共利益应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而存在,并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等利益形态相并列。公共利益的独立存在决定了法律从奉行国家本位到个人本位再到社会本位的演进。
公共利益、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法
D921(中国法律)
2008年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引进人才科研启动项目《公共利益:界定、实现及其规制》项目1010-90YAH11060的系列成果之一
2012-08-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页
73-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