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2.02.017
表决权代理主体资格探讨
股东表决权代理征集制度对于有效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现状,有效保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不受控股股东和公司管理层的侵犯等具有积极功效,因而其在征集主体资格的规定上应以充分发挥征集制度的积极功能为宗旨。为改变我国广大的中小股东弱小无奈、无法形成自己声音的被动状态,有力地推动中小股东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觉醒,我国法律应当明确规定表决权代理征集主体不受股东身份或公司管理层身份的限制,依法赋予非关联的第三方征集主体资格。
表决权代理、制度价值、征集主体资格
D922.287(中国法律)
2012-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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