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11.12.017
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之侵害
作为基本权利的劳动权侵害,在自由法治国时期局限于具有直接性、目的性、法效性、命令与强制性的国家行为。而在社会法治国时期,劳动权侵害概念拓展至国家的事实行为、危害行为、国家未履行给付义务或给付不足等行为,因此,国家与非国家行为体的公共权力性行为都可能造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判别公共性权力行为是否构成对劳动权的侵害,应以劳动权的实质性法益为基础,以"阻却违宪事由"为总策略,并在具体个案中辅之以"期待可能性"基准。
基本权利、劳动权、侵害、期待可能性、国家义务
D922.5(中国法律)
江苏省普通高校研究生科研创新计划资助项目“劳动权的一元法律保障:以国家义务为视角”CXZZ11-0129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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