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4-1605.2001.06.012
沉默权初探
@@ 刑事沉默权,是指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享有的,可以对司法人员(包括警察、检察官和法官)的讯问保持沉默而无须证明自己有罪的权利.20世纪60年代美国曾有一个非常著名的判例.1963年的一个日子,美国发生了一桩强奸案.一个18岁的少女被人绑架并强奸,她指认系米兰达所为.在这起绑架强奸案的审判中,公诉方的主要证据之一是被告人米兰达对警察的供述,后来亚利桑那州法院判处被告人米兰达犯有绑架罪和强奸罪.米兰达不服判决,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声称他在接受警察讯问时不知道自己有会见律师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对警察说的话会被法院用作定罪的依据,所以才违心地承认了自己有罪.
米兰达、被告人、强奸案、警察讯问、美国、最高法院、绑架罪、刑事沉默权、犯罪嫌疑人、亚利桑那、刑事诉讼、无须证明、司法人员、权利、强奸罪、检察官、证据、审判、少女
D9(法律)
2004-11-2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5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