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128.2019.12.003
基层法院设立候补法官制度研究 ——以法官养成及审判权二元配置为中心的分析
在法官法的修改中,应打破法院审判权由员额法官一元主体行使的桎梏,在基层法院创设候补法官以作为员额法官的补充,并与员额法官有差别地行使审判权,以化解员额制改革后基层法官养成机制断层、审判事务分工不科学以及司法供给与司法需求失衡等方面的困境.在设置范围上,原则上应以基层人民法院为主,适当考虑中级人民法院.候补法官的产生由院长提名,本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任免,并报省级法官遴选委员会备案.职责权限为协助员额法官从事审判工作,可作为承办人独任审理简单案件,或者作为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但不得作为审判长.与此同时,应合理定位候补法官的待遇水平,设立科学的晋升渠道,体现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
基层法院、候补法官、法官养成、审判权二元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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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82(司法制度)
2020-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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