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5128.2014.24.021

我国刑法溯及力问题刍议

引用
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刑法采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但是审判实践中,却存在着一些具体问题,在“处刑较轻”的理解上有两个方面:对于同一种犯罪,新旧刑法规定的主、附加刑互有轻重时应当以主刑轻重为判定依据;新旧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完全相同时,则应当以法定刑适用条件较宽的刑法作为“处刑较轻”的刑法。在对“已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的理解上,对尚未执行或未执行完毕的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而对于继续犯、连续犯跨越新旧刑法时域的应当适用新刑法,当旧法对该罪规定的法定刑较轻时,可以采用旧法。如此,从立法原意和实践需要出发,才能准确把握“从旧兼从轻”溯及力原则的内涵。

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生效判决、继续犯、连续犯

D91(法学各部门)

2015-02-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8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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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师范学院学报

1009-5128

61-1372/G4

20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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