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5128.2006.06.007
论环境公众参与法律制度的主体、范围与方式
我国在环境立法中应明确环境公众参与主体应为"公众";对环境公众参与的范围应确立广泛性原则、环境决策参与为核心原则和以对环境有重大影响为主原则的三项原则,让与环境有关的一切事务,都有公众的声音;对环境公众参与的方式应采用多样化,具体运用以追求公平兼顾效率为原则.
环境、公众参与、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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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中国法律)
2006-12-1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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