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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397.2009.04.009

完善我国物权保护制度的若干问题研究

引用
保护物权是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定分止争,创造社会财富充分涌流局面的必然要求.我国古代法通过对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建立了与当时当地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物权保护制度.西方传统民法在发展中逐步建立了物权保护机制,尤其是德国民法典确立了"基于所有权的请求权",奠定了整个大陆法系近代私法与近代物权法的基础.现在,我国建立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法律制度,物权保护能力得到强化.但进一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推动经济社会实现科学发展,仍应充分吸取古今中外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完善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的具体保护措施,科学构建现代物权保护制度,使物权的法律保护机制更加适应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物权、保护制度、权利人、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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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529(民法)

2010-05-0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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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1009-3397

65-119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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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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