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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3397.2008.04.006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之不足及完善的建议

引用
<物权法>的颁布使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物权得到了确认,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物权实现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流转、继承和登记等法律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因此,<物权法>中应明确规范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土地转让所应具备的条件、承包地调整后土地收回及承包权的消灭、允许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强制登记等内容,使土地承包经营的用益物权更加完善.

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用益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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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F418(经济法、财政法)

2009-04-1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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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

1009-3397

65-1191/G4

17

2008,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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