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3397.2002.01.020

关于确认脑死亡立法的思考

引用
目前我国大陆尚未制定确认死亡的单行法,只有零散的规定,脑死亡标准未得到法律法规的认可,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死亡基本上沿用呼吸、心跳标准.随着医学的发展,判断死亡的标准通常以脑死亡为准,得到国内外医学界、法学界、伦理界的认可.由于脑死亡未立法,法规中有权确认死亡权限的主体较为笼统,又无相应的司法解释,由于死亡判断标准不清,造成错误或过早地确认死亡,擅自地剥夺公民的生命权以及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为了尊重一个未达到脑死亡者仍然享有生命的权利和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了脑死亡能够得到法律上的认可以及社会的承认,应尽早建立规范脑死亡判断标准,制定确认死亡的立法.

生命权、死亡标准、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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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19.4(法学各部门)

2005-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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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009-3397

65-1191/G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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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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