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间接刑事责任——兼论刑事责任与非刑事法律责任的衔接
数据化为基础的信息网络社会具备显著的间接性特征.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构成要件要素,以行政裁量取代了对网络服务提供者主观责任的规范判断,突破了消极责任原则的约束,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创设了间接刑事责任.应当坚持刑法中的消极责任原则,将本罪修正为"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属于量刑情节.在预防性司法的理论进路下,应在社会风险管理的整体意义上理解犯罪风险预防,以《网络安全法》第74条为基础,以网络服务提供者为规制对象,构建层次分明的法律责任体系.具体来说,在能够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间接故意或过失时,适用"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不能明确认定其主观责任时,充分发挥刑法规范的积极调控功能.
网络服务提供者、间接刑事责任、消极责任原则、法律责任体系、预防性司法
2016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资助,CSCNO. 201606270181
2019-04-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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