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3569/j.cnki.far.2017.05.113
南海海洋环保合作的困境与出路——兼及对“南海仲裁案”相关仲裁事项的辩驳
2016年审结的“南海仲裁案”被视为“第一起全面涉及《海洋法公约》环境保护条款”的案例.菲律宾在其“海洋环保类”诉求中,指控中国南沙建设活动以及纵容渔民在争议岛礁附近海域从事捕捞珍稀物种和危害海洋环境的行为,破坏海洋环境,违反了《海洋法公约》.围绕“南海仲裁案”,菲律宾及南海域外国家以“环境正义”为名展开对中国的指控,也暴露了南海海洋环境和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管理区域合作机制的缺位.本文从“南海仲裁案”出发并以此为主要案例,着重分析南海环境区域合作的现状,指出南海环保合作法制机制存在的若干问题,并对中国推动南海海洋环保和渔业区域合作的机制构建提出相应建议.
南海、海洋环保、海洋法公约、南海仲裁案、区域合作、渔业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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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23.213;D993.5;G641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CFX123
2017-11-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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